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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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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4/14 22:5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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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依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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