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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

日期:2020/4/14 23:00:37
 
受理条件 根据《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35号)第六条规定,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本文: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 相关信息,仅请参考,遇到相关业务疑问,欢迎您致电顾问专线:1356-08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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