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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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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4/14 22:5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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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区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9)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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