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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日期:2020/4/14 22:52:29
 
受理条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九、十三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3)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5)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a)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b)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c)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8)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c)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e)宣扬邪教、迷信的; f)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j)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本文: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相关信息,仅请参考,遇到相关业务疑问,欢迎您致电顾问专线:1356-08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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