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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学生接送站设立代办,东莞接送站转让

日期:2020/3/19 0:21:2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4
实施日期2009-07-01
发布机关未分类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学生接送站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接送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站,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社区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学生接送站,并逐步成为学生接送站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接送站。新建学校应当规划建设校内午餐、午休服务设施,既有学校应当积极完善校内托管服务。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学生接送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管理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辖区内学生接送站设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社区(村)开展学生接送站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卫生审批、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涉及学生接送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协助学生接送站做好托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接送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设立学生接送站应当向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设立者的身份证明; (三)规范的名称证明; (四)验资证明文件(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机构章程; (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七)符合卫生、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及消防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设立学生接送站,设立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学生接送站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公布后两个月内分别制订学生接送站的卫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到拟设立的学生接送站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三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
学生接送站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学生接送站。
第十一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学生接送站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二)既有学生接送站(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置在住宅类民用建筑内的学生接送站)工作人员、学生总人数严禁超过30人,并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要求。当总人数超过30人时应按本条第(一)项要求执行。 1. 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与可供消防车行驶的道路距离不应超过50米,沿道路100米内应有一个完好的市政消防栓。 2. 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网。 3. 学生接送站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物理防火分隔,改建部分应当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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